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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上作出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和具体化。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因而,法律法规是起诉和判案的依据。四是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必要时,需考虑兼容性、调适性,作出合宪性判断和安排,以更好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取得的辉煌成就、发生的历史巨变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就能够使全党全国人民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深厚根基和丰富内涵,在历史的启迪和传承中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宪法的变与不变,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对区域合作具有现实需求的地方主体,却基于立法权受限而无法创设区域治理制度。
[6]参见邹平学等:《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中央统筹意味着中央对区域协调的保障。为此,他立足当时的国际形势和国内问题,讨论了沿海和内地的工业布局,主张中央应进行平衡。[3]参见《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2页。
一方面,地方负责原则在行政区划横向关系上体现了地方主体对区域合作事务的地域管辖权及其范围。他的这一意见至今仍在发挥着重要重用。
在描绘未来前景时强调要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就意味着,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原则直接支持了大湾区战略原则的形成。但一段时间以来,如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好一国两制的一国却成了问题,原因是个别反中乱港分子试图里应外合,兴风作浪。由此可见,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所实践的宪法上央地事权分工已经远远超出了纯经济事务的范围,而发展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更广阔的领域。
(一)央地事权分工的成功实践 《宪法》第3条规定了央地事权分工原则,即事权的层级分工,目的在于加强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威,规范地区协作,1986年开始实施的第七个五年计划指出,制订协作计划,使地区协作同国家计划更好地衔接。在工作原则上,中央对地方实行统一领导并不意味着贸然下令指示,而应坚持与地方协商,在听取地方意见后再作决策和指示。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原则是区域治理原则的发展和创新。
区域协调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伟大实践,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原则是宪法实施的重大成果。五、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如此,我国区域治理的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形成了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京津冀协调、长三角一体化、大湾区建设、川渝城乡融合和中部城市群的对接一带一路战略的区域治理格局。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这一原则,除由中央管理的区域治理事务外,其他都由地方管理。我国的区域合作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新时代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治理的中国方案。重要的是中央对区域合作争议进行协调,推动区域合作的顺利发展。在确立央地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区域治理原则后不久,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地区协作主要是社会主体间跨行政区的经济往来,以及地方政府间的无偿援助。
根据这一区域治理原则,该计划还将全国规划为三级经济合作区,即以上海经济区为代表的全国一级经济协作区,以省会城市和一批口岸与交通要道城市为中心的二级经济协作区,以及以省辖市为中心的三级经济协作区。它也表现为我国某些单行立法上的规定,即对区域治理事务应先经地方政府协商,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才由中央政府解决。
[2]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第4款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央地事权分工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上述宪法意识虽然只是初步的,但重要的是提出了区域治理任务,并揭示了区域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地位。2003年,中共中央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央统筹原则意味着中央对所有区域治理事务都具有统一领导权,要总揽大局,积极作为。其中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我们思想认识不足,还在于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 毛泽东主席认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前提是巩固中央的统一领导。1993年国家进行了具有重要宪法意义的分税制改革,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自主权,逐渐形成了地方的利益主体身份。
但一方面地方事务往往具有外溢性,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本行政区域。根据这一原则,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扩大地方自主权改革。
地方负责意味着地方按照中央的区域发展战略和相应制度,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目标,体现了区域协调事务配置的就近原则。另一方面地方事权也可能导致行政壁垒,影响市场的统一。
在区域治理中,中央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提法都源于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此,中央通过法治手段实现了香港由乱而治,并以法治化市场化思维谋划了大湾区战略,目的之一就在于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让港澳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这为实施好一国两制找到了成功的方案。
基于区域协调治理理念,就有了政府、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形成政府与市场、个人与组织、政府机关相互间、市场主体相互间等多重关系。[2]参见《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9、292、299页。相应地,立法法也将通过修正而赋予地方主体协同立法权。但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收官之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地方自主权仍比较有限,地方的积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这个前提下,不应把所有事权都集中在中央,而应给予地方必要的事权及自主权,以便地方独立自主、因地制宜地处理地方事务。上述决定中提出的区域协调,既包括地区协作又包括区域合作,既需要地方的主动协调发展又需要中央对区域发展的统一协调即统筹。
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原则是区域治理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一项指导原则。调整珠三角合作区为大湾区,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同时促进香港和澳门尽快融入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伟业。
首先是政策支持,这不仅仅是指政策优惠,更重要的是中央各部门的政策协同。治理主体仅仅是政府,因而治理原则仅仅有调整央地政府间关系的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原则。